为什么资金占用收入作为非经,占用支出不作为非经?
文 | FreeCity (转载请注明出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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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资金占用收入作为非经,占用支出不作为非经?
F姐:
我们知道,根据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——非经常性损益》(以下简称解释1号)的规定,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,作为非经常性损益。
有趣的是,作为同一个事件的镜像,也就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,却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。
大家是否对此感到好奇?或者在运用的过程中,是否较容易混淆这两者处理的区别?
我们先来分析“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”。
对一般企业来说,资金拆借所产生的利息收入,并非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所致,同时符合“非持续的特征”,也就是偶发的特征,因此这部分利息收入,通常作为非经常性损益。
但是,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——会计类第1号中,也特别说明这一项并非“一定属于非经”。
如果产生资金占用费的业务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,且并非临时性和偶发性,该资金占用费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。
比如,某家单位的主要业务就是放贷款,且该利息收入具有可持续性,这也可以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。
也就是对该问题的判断,实质重于形式,还是需要结合非经常性损益的三大特征:
与正常经营业务不相关;
偶发、性质特殊、不可持续;
不体现企业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
那我们又回到开头的问题:为何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,却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?
我们先结合前三大特征来判断:
资金占用费和正常经营业务相关,因为企业占用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投入到自身的业务中,这部分资金占用费,事实上和银行利息类似,只是拆出方为非金融机构;
这部分虽然不一定是持续的,具有偶发性质等,但比照银行利息来看,却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支出;
如果剔除了这部分,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资金利息就无法完整被体现,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表现。
因此,从上述三大特征来看,我们也能窥见一斑,了解为何这部分资金占用支出,不属于非经的原因了。
当然,我们也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:
假设这部分利息支出作为非经,那剔除后,扣非后的净利润会增加,体现为企业的经营能力增强,这显然不够谨慎,也不符合实际情况。 如果作为非经,那可能会出现较多企业,通过非金融机构资金拆借的形式,来转移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成本,从而虚化自身真实的盈利能力。
同样,我们也能用同样的角度来看看,为何将资金占用收入作为非经的原因。
如果不作为非经,那这部分收入就体现在扣除非经常性的利润中,这无疑也会虚高企业的盈利水平,从而利于人为的操作出现,进而使重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的偏离。
对于这个有趣的问题,我们就聊到这里了,大家还有什么补充吗?欢迎留言。
上述内容代表个人意见,仅供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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